《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活禽市场交易秩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合肥市工商局结合加强菜市场监管、履行工作职责对《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正式施行?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实施《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意义?
该《办法》的颁布施行,对做好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工作,规范活禽交易秩序,落实活禽交易市场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为加强活禽市场管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早在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明确提出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控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各地要实施严格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2017年,国家卫计委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卫应急发〔2017〕44号),对活禽市场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合肥市交通便利、人口密度高且流动性大,主城区进行活禽交易的农贸市场较多,发生禽流感等疫情的风险较大。为更好防控疫情,有必要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对活禽交易市场予以规范。
四、《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有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监管体制、管控模式、监管措施、疫情监测和控制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工作?
(一)明确了监管体制及管理职责。
《办法》规定,市政府统一领导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活禽交易市场设置、建设改造的规划、监督指导,技术规范的制定,活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工作,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活禽宰杀及动物防疫工作,食药监部门负责进入市场的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市场外环境监测工作,城管负责做好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动经营活禽行为。
(二)确立了定点交易制度。
《办法》规定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制度。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同时,对擅自在场外交易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三)明确了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
《办法》规定,设置活禽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并要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市场举办者对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四)确立了季节性休市制度。
《办法》规定,活禽交易实行季节性休市制度。原则上每年农历正月初一至阳历4月30日实行休市,年度季节性休市的具体时间、范围、措施等由市政府决定并公告;发生紧急疫情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关闭活禽交易市场。
(五)确立了定期防疫制度。
《办法》规定,活禽交易实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日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市场举办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同时,对在防疫日进行活禽交易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六)完善了外地入肥活禽查验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外地活禽输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查验。经查验合格后,进入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
(七)确立了活禽交易追溯制度。
《办法》规定,活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负责。
(八)确立了凭证入场制度。
《办法》规定活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活禽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活禽从批发市场进入零售市场交易的,还应当具有活禽批发市场出具的流通追溯单据。
(九)确立了隔离经营制度。
《办法》规定,城市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单独分区设置,并设立独立出入口;农村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相对封闭的集中屠宰间。
(十)明确了市场举办者、活禽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1.《办法》规定,市场举办者建立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从业人员防护制度,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指定专人每日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市场内违法交易活禽行为,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流通追溯单据,制订禽流感等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组织对活禽交易市场进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监测;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接受社会监督,等等。
2.《办法》规定,活禽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具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流通追溯单据,对活禽交易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日清洗,配合市场举办者实施消毒和废弃物、死亡禽类的收集、无害化处理;执行定期防疫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疫病监测采样工作,等等。
3.《办法》规定,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设置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十一)强化了疫情监测和控制。
《办法》要求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活禽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活禽经营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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