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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刚签遇限购买家要求退定金卖家认为买家违约得担责 法院判解除购房合同

安徽商报 2018-01-24 11:00 大字

[摘要]卖家认为买家违约得担责 法院判解除购房合同

黄山市市民李女士来肥置业,并通过中介与卖家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然而,签订合同后的当晚,合肥市发布限购政策,李女士因此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归还定金。而卖家也反诉李女士,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6年10月2日,孙女士与李女士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李女士购买孙女士所有的位于滨湖新区的一套房屋,总价162万元。当日,李女士向孙女士支付购房定金11万元,并约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然而当晚20时左右,合肥市发布相关限购政策。因此,李女士无法办理房产登记,交易无法完成。李女士向合肥包河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孙女士返还定金11万。而孙女士则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不予返还李女士支付的定金。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当地政府发布限购政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孙女士返还李女士11万元。

对此,孙女士不服上诉,称合同签订在合肥市限购政策前,不应受限购政策影响,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李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显然构成违约。因此她有权不退还定金,同时李女士还应赔偿合同约定的房价20%的违约金。

说法:不归责任何一方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在合肥市出台限购政策前,但李女士与其丈夫均属于合肥市限购对象,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仅履行至李女士支付定金阶段,双方尚未办理缴税手续。因此,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应当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吴梦君张剑/文欧恺/图

本期焦点

白天刚签购房合同,晚上政府发布“限购令”。买方想解除合同,要回定金。卖方不愿退,还要求支付违约金。到底买卖双方谁该担责?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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