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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待遇标准今后划定“下限”

合肥晚报 2017-12-29 10:46 大字

[摘要]不低于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6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体现着社会的关爱,政府的温暖。12月28日,合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今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将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0%。

特困人员就诊可享受减免

特困人员生、老、病、死,在救助供养的“爱心伞”下,都将得到保障。按照规定,具有合肥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能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在基本生活条件上,特困人员可享受到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分散救助供养对象,通过现金补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个人账户。“鼓励各地在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收看电视等方面,对特困人员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举借鉴了先发地区的经验,将进一步减轻特困人员的负担。

在医疗保障方面,政府全额资助救助供养对象参加医保,医疗救助对救助供养对象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救助供养标准划定“下限”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今后将有一个“下限”。《实施意见》明确,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将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

所谓的“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每年的年初,市政府将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及时公布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方面,合肥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特困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统一购买医疗护理保险。

鼓励供养机构设置“特护区”

从2014年开始,合肥市就在供养服务机构试点设立“特护区”,提升对特困人员的医疗护理功能。在《实施意见》中,再次强调了“特护区”这一做法,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都参与其中。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类,合肥市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肥市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招标确定供养服务机构、专业社会组织(企业)等,为辖区内分散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走访、生活照料、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能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对于供养服务机构而言,合肥市将推进“设立许可”制度,重点推动消防许可达标。同时,推动供养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住养需求的前提下,兼具为其他社会老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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