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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家中坠亡 家长起诉房东家长:房屋没防护措施,出租人应赔偿 法院:家长未尽监管责任,驳回诉讼请求

安徽商报 2017-12-05 10:59 大字

[摘要]家长:房屋没防护措施,出租人应赔偿 法院:家长未尽监管责任,驳回诉讼请求

出租房无安全使用隐患 出租人对女童也无监护职责

郭某某辩称,他没有改变房屋状况,不存在设施安全隐患,也不存在管理不善;女童坠亡是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与他出租房屋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将管理的经济适用房租赁给陶某夫妻使用,该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标准。陶某夫妇在使用期间是该房屋的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女童和母亲两人在该住房时,母亲离开,使女童完全脱离监护监管范围,致女童坠亡。郭某某出租的房屋没有安全使用隐患,对女童也无监护职责,因此,郭某某没有过错,也无承担特殊侵权的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陶某夫妻的诉讼请求。 吴梦君张剑

案情

女童不慎坠楼家长向出租人索赔

陶某(化名)夫妻于2015年9月,与郭某某(化名)签订租房合同,一家人租住在这里,其中一名是陶某夫妇3岁的女儿。据悉,这套出租房属经济适用房。2016年10月,3岁的女童从屋内摔出,因伤重身亡。辖区合肥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发现,当时女童的母亲到楼顶上晾晒衣服,将女童单独放在家里,女童在家里客厅搬凳子到窗户玩耍,不慎坠楼。陶某夫妇认为房屋未安装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于是将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

损失3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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