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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赠房产分手后傻了眼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11-14 11:53 大字

合肥男子管某与一女子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男子将一处房产的一半产权赠与了女子,并进行了产权登记。两人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子返还这半套房产。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

管某的这处房产位于合肥某小区。首付款及贷款均由管某支付和偿还。不过,房屋产权管某和李某各占50%。 2016年年初,两人分手。管某认为,他为了结婚才赠与对方房产,现在无法结婚,李某应返还50%的房屋产权。

合肥庐阳法院认为,管某出资购房并将50%的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是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对李某的赠与。这种赠与符合彩礼的性质。管某与李某的恋爱关系终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支付的彩礼应予以返还。因此,李某应返还50%产权,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考虑到房价上涨,李某将房屋产权返还管某后,重新购房的成本增加。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将50%产权返还管某,管某支付李某补偿款20万元。

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管某称,李某在购房中没有投入一分钱,对方无偿取得房产50%的产权,应予返还。李某则表示,管某将产权赠与她不属于风俗习惯,管某也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她也从未表示或者同意结婚。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李某认可与管某恋爱交往多年,从李某与管某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可以看出,两人是准备结婚的。因此,产权是管某基于与李某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此外,管某赠与房产的行为给李某产生了信赖利益上的损失,应当给予李某相应的补偿。据此,二审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吴梦君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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