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焖锅店没开成加盟商要退钱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11-07 16:01 大字

法院判双方均有过错

近日,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加盟引起的纠纷,一男子向一餐饮公司交纳了加盟费,打算加盟“和福顺”焖锅,但最终没能开店,他起诉餐饮公司,要求返还加盟费。

2014年3月,侯某某与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餐饮公司授权侯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经营以 “和福顺”特许标识的餐饮消费和服务,侯某某需向餐饮公司交纳8万元加盟费和1万元保证金。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合同签订后,侯某某向餐饮公司支付了9万元,但侯某某未开店经营,他于去年11月就退回加盟费和保证金事宜向餐饮公司发出律师函,但协商未果。侯某某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公司返还加盟代理费8万元,保证金1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餐饮公司仅为侯某某提供一次选址评估服务,侯某某在确定好经营地址后向餐饮公司备案,因此,该店选址并不是餐饮公司的义务,且侯某某在2016年年底才向餐饮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事宜,可见侯某某未积极履行义务,具有过错,因此对于侯某某称未开业经营是餐饮公司行为导致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告知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餐饮公司在与侯某某签合同时没有两个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的特许经营资质,也未披露相关经营信息,因此,餐饮公司也有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餐饮公司向侯某某返还加盟费4万元。 李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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