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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证据上庭?法官眼神好着呢讨医药费的原告及其律师被处罚

安徽商报 2017-11-03 16:28 大字

[摘要]讨医药费的原告及其律师被处罚

交通事故受害方在诉讼中,通常都希望早日获得赔偿,拿到医药费,但提交虚假证据却是法律所不容的。近日,庐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事故受害者汪某某及其聘请的律师王某某就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有异

今年5月30日19时许,吴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阜阳路与临泉路交口,停在停止线外等红灯。此时,汪某也驾驶摩托车沿阜阳路由北向南行驶,因未注意安全两辆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汪某及其乘车的父亲汪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汪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汪某某无责任。其间,汪某某于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花费门诊医药费896.7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汪某某将吴某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汪某某为主张误工费、医药费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书、某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提交了他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看病的病历及票据。

然而,经法院审查,汪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16年2月27日,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某贸易营业执照却表明,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1日,劳动合同书的签订时间竟比单位成立的时间还要早三个月,明显不符合常理。

索赔者与律师均被处罚

此外,法院查明汪某某提交的门诊病历显示,他于2017年6月2日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但医药费票据开具时间却是2016年6月23日,两者时间也相差甚远。因上述证据存在疑问,法官向汪某某之子汪某及律师询问,他们坚称劳动合同及病历均是真实的。

随后,法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明汪某某提交的门诊病历内容并非服务站医生书写,医药费票据则是该服务站医生受朋友所托开具的,汪某某并未到该服务站就诊,也未拿药。

庐阳法院认为,汪某某存在伪造、变造证据行为,律师王某某作为唯一到庭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对提供的证据未尽审慎义务,且作出虚假陈述,存在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决定对两人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 王鹏吴梦君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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