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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交易市场拟季节性暂停交易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

江淮晨报 2017-10-20 04:04 大字

[摘要]《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

目前,《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11月17日前,市民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提出宝贵意见。此外,也可通过传真(电话0551-63538475)、邮件(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电子邮件(fzb63538475@163.com)等方式提出意见。

活禽交易每月休市一天,并实行季节性暂停交易制度;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出售活禽时,应当经集中屠宰间宰杀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进入流通市场,但没有卖出去的活禽,也不得再回栏,而是直接宰杀处理。10月19日,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未来,合肥将关闭城区内的活禽批发市场,只设零售市场。

合肥禁止在市场外摆摊设点卖活禽

合肥活禽交易实行管控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逐步实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

禁止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利用农贸市场摊点或者市场外固定门店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开设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市场外摆摊设点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活禽交易需先宰杀再交付

城市活禽交易市场单独分区,设立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严格分开。农村活禽交易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消费者出入通道和活禽运输通道分别设置;交易区域、集中屠宰间、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避免消费者与活禽直接接触。

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出售活禽时,应当经集中屠宰间宰杀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对收市未售出的活禽予以宰杀处理,实现零存栏,不得继续饲养或者返回养殖场。

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对出售的活禽未予宰杀即交付买受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行季节性暂停交易制度

合肥活禽交易拟实行季节性暂停交易制度。合肥市人民政府根据卫生计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传染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可以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暂停活禽交易措施。暂停交易的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暂停交易期间,暂停交易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除种禽、苗禽和直接运至屠宰场(厂)宰杀外,不得运输活禽进入暂停交易范围内。暂停交易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举办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活禽交易市场每月休市一天

外省市活禽输入合肥的,经营者应当凭有效检疫证明到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查验。

活禽交易市场的举办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对交易出场的每批活禽出具流通追溯单据。未建立并使用活禽流通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市场举办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活禽交易市场每月休市一天。在休市日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市场举办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区内活禽批发市场2年内全关闭

此外,合肥将有计划地关闭市区内的活禽批发市场。根据意见稿,未来,合肥市区内禁设活禽批发市场。但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的现有活禽批发市场,可以经营至2019年6月30日,经营期限届满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晨报记者于巧妮通讯员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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