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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花盆砸坏轿车楼上多名业主成被告最后法院判两户业主需承担责任

安徽商报 2017-09-19 11:22 大字

[摘要]最后法院判两户业主需承担责任

去年7月份的一个早晨,合肥市青阳北路青阳新村某栋3单元,一辆停在楼下的轿车被一坠落的花盆砸中受损。由于这个肇事花盆没人认领,车主一气之下将楼上的多名业主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有住户被判担责,有住户被判免责。

[事发]花盆坠落砸车楼上4户成被告

2016年7月9日早上,管某某发现自己位于小区某栋3单元门口的银色斯柯达轿车被一花盆砸中,五里墩派出所民警经现场了解得知,轿车被楼上花盆坠落砸中,无具体侵权人。民警告知管某某自行固定相关证据,到法院诉讼。

维修车辆花了9550元。管某某认为,车辆停放在住宅楼北面3单元楼下,距离该栋楼西边相邻4单元较远,而相邻2单元房屋朝这个方向无窗户,因此判断肇事者最可能是3单元住户。而3单元1楼的住户楼层低不可能坠落花盆砸车,2楼是管某某自己居住,据此,管某某将位于该单元3楼(包括3楼)以上的4户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赔偿他维修车辆费用。

[责任]法院一审判两户免责两户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管某某车辆受损,虽经公安机关调查,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所以应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予以补偿。车辆停放在3单元窗户下,相邻4单元和2单元因楼房结构情况,可排除楼上住户侵害可能。 3单元2楼是管某某居住,按常理可排除自行实施侵害的可能性;6楼房屋安装了防盗窗,因此6楼业主可不承担侵权责任;5楼的房屋已出租,业主本人不在楼上居住,不可能实施侵害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因管某某不主张5楼房屋的承租人承担责任,该户应分担的补偿份额应由管某某自行承担。

5楼、6楼业主不承担责任,因此3楼、4楼的业主应对管某某的损失承担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因为管某某车辆紧靠居民住宅楼随意停放,影响业主正常通行,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确定管某某对其自身过错承担40%的责任,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承担60%的责任。

管某某车辆维修共花费9550元,除管某某应自担5楼住户相应补偿份额外,3楼、4楼业主应按户补偿管某某损失1910元。据此判决,这两户各补偿管某某车辆损失1910元。

[上诉]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单元4楼业主不满一审判决上诉称,夫妻两人居住在该小区多年,她年纪大,近年来一直生病在家,腰部患有重症,长期躺在床上,而且眼睛患病视力非常差,所以无法实施侵害行为。而事发当天早晨爱人还没有从单位回来,所以她家无法实施侵害行为。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4楼业主虽称事发时她丈夫在单位上班未回家,其本人患重病,但没有证据证明,且即便事发时仅有她一人在家,她生病也未达到卧床不起的程度,结合她家房屋窗户未封闭,且窗外装有搁置架,并不能排除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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