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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用走廊为啥你占为私用

安徽商报 2017-09-18 11:22 大字

两户家住隔壁的邻居共用走廊,其中一户居民将家门口的一块区域装上玻璃、护栏等,将共用空间变成自家的空间。另一户不愿意了,一纸

诉状将邻居告上法院,要求拆除搭建在走廊上的门窗。

[纠纷]公用走廊被私搭玻璃门窗

胡东是合肥经开区石笋路附近一小区业主,朱海居住在胡东家隔壁。

2016年4月,朱海打算在其居住房屋外的走廊公共区域加装玻璃、护栏以及移门,与胡东进行协商,并由胡东方草拟一份《阳台使用协议》,但双方未能就协议达成一致。同年5月,朱海在走廊公共区域加装了玻璃、护栏以及移门,双方就该加装事宜一直未能协商一致,胡东便向小区物业反映了此事。同年8月,物业管理部门认为,朱海的行为属私自占有公用过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他恢复原样。

下发整改通知次日,胡东与朱海再次因过道占用问题发生纠纷,胡东报警处理。因朱海一直没能对楼道进行恢复,胡东便起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对方拆除在走廊所搭建的玻璃窗户、防护栏以及玻璃移门。

[判决]法院判拆除走廊上的建筑

法院审理认为,朱海在未与其他业主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即走廊通道进行改造,对公共通道区域加装玻璃、护栏及移门进行封闭,破坏了建筑物的整体结构,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拆除。

朱海辩称他对走廊进行改造事先已经过胡东户同意,但法院调查发现,双方的QQ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并未协商一致。一审判决,朱海将走廊安装的玻璃、护栏以及移门予以拆除。朱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由于小区的房屋建筑设计,很大一块区域未设计可挡风雨设施,在恶劣天气下,会导致共有部分遭受不确定天气带来损失,同样设计的楼层大多加装玻璃以防恶劣天气,在此背景下,他才与胡东进行协商,确定了初步的共同使用规则。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走道应为业主共有,该走道除供两户通行外,还供两户通风采光使用,朱海将原为共用的走道改变为专用,排除了其他共有人的使用,并对胡东户的通风存在影响。双方之间虽进行过协商,但未协商一致。

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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