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地建租赁房”让居者有其屋
田园小议
□胡建兵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该规定意味着村里的土地也可以建房,然后出租给城市人或者在周边企业打工的人员。
“集体用地建租赁房”最大的好处是极大地降低住房成本,符合国家目前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大方向,让居者有其屋。同时,也可以发挥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增加村集体的收入。
当然,“集体用地建租赁房”应慎之又慎,选择试点的集体用地既不能选择已挂牌的违法违规项目,又必须具备房屋出租的市场需求,还要满足城乡建设规划条件。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要有建造租赁屋的意愿,还要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另外,集体建设用地盖租赁房后,要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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