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代弟考科目一 触犯刑律都获刑
因交通肇事胡某需重新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学习考试,胡某怕自己考不过,便让与自己长得相似的哥哥代考。近日,该代考案件经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兄弟二人均受到法律惩处。
胡某兄弟俩相差两岁,长相相似。2018年11月下旬,弟弟胡某因交通肇事需重新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满分学习考试。胡某认为自己文化水平不行,可能无法通过考试,遂让哥哥胡贵(化名)为其代考。11月30日,哥哥胡贵到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考试中心,以弟弟胡某的身份参加了科目一考试,以94分成绩通过考试。
两人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可当天下午,庐江县车辆管理所民警在复核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学习考试业务时,发现考生胡某的身份证照片与前来复核的人有所出入,后经调查发现,前来考试的并非考生胡某,而是其哥哥胡贵。案发后,兄弟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移送庐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官认为,胡某兄弟俩一个让他人代考,一个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此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胡某与胡贵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和三个月,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法律”狭义解释为: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如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检察官认为:代替考试不是侥幸通过的“捷径”,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破坏了考试制度中公平诚信原则,驾驶证考试替考更给道路交通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特将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胡某兄弟因替考受到法律惩处的案例是一个警示,希望能让更多的人从中汲取教训与警醒。
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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