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陈某东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9-09-03 11: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8月30日下午,由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东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涉及的罪名有: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东、程某辉、何某寿、许某、刘某龙、郝某、童某、姚某胜、唐某山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某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相对固定,有一定的组织性,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被告人周某岩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告人陈某东等人财物,为被告人陈某东等实施犯罪提供便利和保护。

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姚某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他1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陈某东等人的违法所得判决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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