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网瘾学校”法人被判刑16年 被控故意伤害致18岁男孩身亡 同时领刑的还有另4名相关人员

安徽商报 2019-02-25 02:48 大字

阜阳临泉县一名18岁男孩小军(化名)因为爱上网,家长把他送到了合肥庐江县的一家戒网瘾的封闭式“特训学校”,名叫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校方承诺用心理疏导、体能训练等方式帮男孩戒网瘾,但男孩来到学校不到48小时,校方通知家长称男孩不行了,当家长赶到时,男孩已经离世(本报曾报道)。该“学校”教官竟然采用“不给人休息,限制进食饮水,双手铐在高处”等管理行为。近日,记者获悉,该“校”5名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负责人获刑16年。

非法拘禁不让休息

“学校”是2016年3月14日罗某在合肥市注册成立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合肥中院审理认定,2017年8月3日下午,罗某、张某祥、孙某某将小军强行带离临泉县,当晚21点左右到达“特训学校”,因小军拒绝接受管理,罗某遂安排张某祥和孙某某将小军关入禁闭室,将其双手铐在窗户栅栏最上面的横条上,由王某等3名教官轮班看守。其间,他们不让小军休息,限制体位、进食、饮水,并实施殴打。至同年8月5日17时许,孙某某发现小军身体异常,遂与罗某、张某祥一起将小军送至庐江县中医院抢救。小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小军符合因高温、限制体位、缺乏进食饮水、外伤等因素引起水电解质紊乱死亡。

故意伤害五人领刑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罗某在经营特训学校期间,组织多人对小军以长时间高位戴手铐、不给休息、限制体位及饮食、殴打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某组织张某祥等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罗某、张某祥、孙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在各共同犯罪中,罗某领导、指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祥等4人在各自共同犯罪中按罗某指示参与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合肥中院一审判决,罗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张某祥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罗某、张某祥、王某、孙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军父母经济损失3.2万余元。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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