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宋美华情人获刑 曾在香港分娩

安徽商报 2019-01-11 11:34 大字

合肥市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宋美华受贿五百余万元获刑7年。近日,记者获悉,宋美华情人刘某燕因犯受贿罪被庐江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11月份,刘某燕(1982年出生)明知戴某某、潘某给与其钱财是为了讨好其情夫宋美华,以获宋美华利用在合肥市公安局任职期间的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两次收戴某某、潘某给与的钱财共计港币22万元、人民币11万元,并在事后告宋美华。

在此期间宋美华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戴某某、潘某本人或其朋友在车辆年审、车辆违章处理、酒驾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2年11月份,刘某燕在香港分娩,戴某某委托他人以探望的名义送给刘某燕20万元港币,潘某以探望的名义送给刘某燕2万元港币,刘某燕均予以收受。

2013年11月份,刘某燕与宋美华为其女儿庆祝生日。戴某某、潘某分别送给刘某燕钱款。

法院认为,刘某燕明知戴某某、潘某给与其钱财是为了讨好其情夫宋美华,以获得宋美华利用在合肥市公安局任职期间的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仍收受二人给与的钱财,并于事后告知宋美华,宋美华亦利用职务便利为二人提供了帮助。

据此,应认定刘某燕具有与宋美华共同受贿故意,参与实施了共同受贿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燕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刘某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判决,刘某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原题为《合肥市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宋美华情人获刑,曾在香港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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