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买农房 如今成被告律师:私买农房不受法律保护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9-11 11:25 大字

[摘要]律师:私买农房不受法律保护

■ 本报记者陆杨

安庆市大观区的陈先生十几年前在当地某村购买了一套民房。此后,陈先生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过上了和当地村民一样的生活。可前不久的一天,陈先生突然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原来,是原房主把他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陈先生2005年花费了5万多元购买了一位村民家的一栋两层民房。当时,双方签订了自拟的售房协议,约定了房款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买房后不久,陈先生一家便搬进了房子。

今年年初,当地政府将陈先生家房子纳入了拆迁范围。按照当地拆迁政策,如果陈先生符合安置条件,他将能获得相当面积的政府安置房。但此时,原房主却不请自来,找到了陈先生。

原来,原房主也得知了拆迁消息。上门后,原房主开门见山地表示要收回房屋,并愿意退回当年从陈先生处收到了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陈先生拒绝了这一要求。

之后不久,陈先生便收到了法院传票。陈先生了解到,原房主在起诉时表示,房屋双方并无买卖关系,只是租赁关系。如今,陈先生觉得十分委屈。

和陈先生同样情况的还有庐江县的张先生。张先生2008年在当地一处农村以7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农房。现如今,当地也面临拆迁,原房主也找到他,让他补偿20万元,否则就起诉他。

“难道我们当年买房签订的协议不算数吗?原房主真的可以随意毁约吗? ”张先生近日颇为无奈地问道。

就这一问题,记者咨询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谈敏律师。谈敏指出,在农村地区,因为私买农房引发的纠纷非常多,“很多都是原房主反悔后起诉的。”谈律师指出,此类案件多以原房主胜诉居多。

“主要还是买卖农房属于民间行为,法律不承认。”谈敏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

据介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除非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就此,律师提醒,购买农村民房和城市自建房、小产权房等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时要做好风险预判。最好不要购买此类房屋,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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