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首例重大涉黑涉恶 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近日,由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钱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宣判,钱某、张某、陈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二年、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以一定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钱某负责庐江县鸿福大酒店桑拿场所“庐江县龙泉一方会所”的经营管理,陈某受聘任该会所经理,陈某经钱某同意聘任刘某任会所主管,协助陈某管理会所所有事项。2015年7月,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经营桑拿、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名义,组织卖淫女向客人卖淫,同意由韩某(另案处理)雇佣卖淫女在会所四楼卖淫,对半分成非法所得。至2016年9月初,会所与韩某共获非法所得人民币364万余元。2016年9月初,钱某、陈某与张某合谋后,由张某雇佣卖淫女在会所四楼及鸿福大酒店客房进行卖淫,会所与张某分别按53%、47%分成非法所得。至2017年7月初,会所和张某共获非法所得319万余元。合计非法所得683余万元。
其间,姚某担任会所出纳,核对会所所有的收入及分发工资,并将卖淫收入的分成通过银行转账给韩某和张某。钱某聘用左某为会所会计,其中负责将所有卖淫收入汇总、核算,为卖淫款的分成制作“提成统计表”。2016年9月和2017年4月,钱某分别聘用伍某、李某、唐某(均另案处理)为卖淫活动进行登记等;聘用薛某(另案处理)收银和接听招嫖电话等。
该案是庐江县检察院自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提起公诉的首例重大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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