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小金库”资金放贷收息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批准违法建设庐江县一镇党委书记犯4宗罪被判10年半有期徒刑
[摘要]庐江县一镇党委书记犯4宗罪被判10年半有期徒刑
支配“小金库”供自己提款,既用来给领导送礼也用来借给他人收取利息,他还越权变更土地用途,批准违法建设,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日,庐江县罗河镇原党委书记汪某某犯4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贪污
贪污“小金库”买礼品送领导
汪某某原是庐江县冶父山镇长,在担任冶父山镇长前,曾任庐江县罗河镇党委书记。
自2011年开始,罗河镇政府每年要求辖区内的两家矿业公司等单位缴纳协调费,该资金形成的“小金库”由原党政办主任汪某保管。
2013年2月,汪某某利用其主管、支配“小金库”资金的职务便利,在未告知镇政府其他领导,且未在“小金库”记账的情况下,将矿业公司缴纳的19.7万元协调费现金支票拿走,并安排他人从银行提取,私自出借给余某使用。
汪某某称,他将19.7万借给余某,是因为余某没资金付农民工工资,他出于社会稳定考虑,借钱给他应急用,后来渐渐忘了这件事。
2015年初,汪某某在未告知镇政府其他领导,且未记账的情况下,安排汪某从矿业公司拿回3万元协调费,并私自拿走供个人使用。汪某某供述,后来他用3万元购买了一些礼品送给和他私交比较好的领导。
挪用公款
公款借给他人自己收利息
2012年初,汪某某利用其主管、支配“小金库”资金的便利,在未告知其他领导未记账的情况下,安排汪某从矿业公司拿回19万元协调费,私自出借给万某使用并收取利息,超过三个月后才归还。
万某的证言显示,2012年春节前,他在搞小产权房开发需要资金,他就找汪某某帮忙借钱,后来汪某某借给他钱,汪某某说这笔钱是他从同事那里借来的,并让其打了借条,约定月息1.2分,这笔钱他大概用了一年多时间,后来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把钱还了,利息是他和汪某某结算的。
受贿
没办成事钱也照样收
汪某某在负责某培训中心热水管道铺设工程协调工作中,为束某在工程上提供帮助,束某的工程套用了庐江县文化教育中心的一截管道,节省了施工成本,束某拿到工程款后,先后给了汪某某共23万元。
汪某某安排余某承接了其他两个工程,多次收受余某财物共计32万元。
另外,汪某某在办理相关土地报批手续、矿业公司码头运输事项等方面给张某关照,先后4次收取10万元、1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其中,2010年初,汪某某出面帮人向张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张某和他说只要本金,利息让他和借款人结算,通过做“中间人”,汪某某拿到了15万元利息。
汪某某供述称,张某想办理罗某工业园的土地证,但多次到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均没有办下来,张某让他帮忙协调,并在其办公室送给他10万元现金。他在庐江县国土资源局找人办了好几次,但没有办下来,他当时要把剩下的钱还给张某,但张某没要,这笔钱后来被他花掉了。
滥用职权
变更土地用途批准违规建设
2012年3月,汪某某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改变新明粮油公司粮库土地性质,并与原糖淀粉厂土地一并转让给他人进行商品房开发。后对方在该土地上建成银河小区并将房屋对外销售。
2012年4月,汪某某违法批准他人建设前店后坊项目和武某大酒店项目,他人建成项目并对外销售。
针对上述违法项目,相关部门进行了查处。但是因汪某某的行为,造成庐江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均未能得到有效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汪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22万余元,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共计19万元进行盈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0万元,构成受贿罪;越权变更土地用途、转让土地、批准违法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审法院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汪某某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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