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犯四罪获刑十年半
本报讯 庐江县冶父山镇原镇长汪文胜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汪文胜不服,提出上诉。4月12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开始,庐江县罗河镇政府每年要求辖区内的金牛矿业公司和罗某矿业公司等单位缴纳协调费,该资金形成的“小金库”由原党政办主任汪某保管。2013年2月,时任罗河镇党委书记的汪文胜利用其主管、支配“小金库”资金的职务便利,在未告知罗河镇政府其他领导,且未在“小金库”记账的情况下,从汪某处将金牛矿业公司缴纳的19.755万元协调费现金支票拿走,并安排人从银行将资金提取。至案发这笔钱未归还。
2012年初,汪文胜还安排汪某从金牛矿业公司拿回19万元协调费。这次被他私自出借给万某使用并收取利息,超过三个月后才归还。
此外,汪文胜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同时,汪文胜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改变新明粮油公司粮库土地性质,并与原糖淀粉厂土地一并转让给他人进行商品房开发,后该土地上建成小区并将房屋对外销售;违法批准建设前店后坊项目和大酒店项目,后该项目对外销售。庐江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庐江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均未能得到有效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原审法院认为,汪文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2.7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将19万元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利息,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0万元,数额巨大,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越权批准使用土地、不积极有效制止违法建设情况甚至强制要求进行违法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汪文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汪文胜不服,提出上诉。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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