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宋美华犯受贿罪一审被判七年
讯12 月12 日,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宋美华受贿案在庐江县法院宣判,宋美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美华在合肥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戴某某、潘某、吴某某本人或其朋友在车辆年审、车辆违章处理、酒驾处理、蔡某某在工作安排以及安徽某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合计5147392 元、港币220000 元。
庐江县法院认为,宋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其中3737392元应认定属于索贿。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宋美华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家人代为退出赃款300 万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宋美华有期徒刑7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 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宋美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的部分犯罪事实
见习记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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