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害了别人也害己
本报讯伪造他人公司印章,致使该公司账户被冻结,运营困难。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方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方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公司拖欠混凝土供应商货款,2020年6月,混凝土供应商同意方某将某电机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签订三方协议,继续供应材料。方某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一男子,帮其伪造了一枚“某电机有限公司”的印章。后在该电机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伪造的印章在第三方协议上盖印,作为支付混凝土供应商的货款保证。后因货款仍未支付,导致某电机有限公司被起诉,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而造成公司运营困难。
检察机关认为,方某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属违法犯罪。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都不能以身试法,绝不能为了本人的所谓“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否则就要吃官司受处罚,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本人及公司的声誉、信誉,终将自食苦果,得不偿失。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沈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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