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忙却致人受伤 7旬老人被索赔12万 法院肯定了老人的助人为乐 酌定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万多元
本报讯 本是好心帮忙,没想到却导致对方受伤,被索赔12万。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
张平(化名)今年70多岁,2020年4月的一天中午,张平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一桥梁附近时,遇见了周贵(化名)推行三轮电动车上坡。周贵也已70多岁,正值中午时分,推行非常吃力,见此情形,热心的张平提出帮忙。
在得到周贵的同意下,张平驾驶自己的三轮电动车拖行周贵的车辆,途中因为避让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被牵引的三轮电动车侧翻,周贵因此受伤,支出医药费3万多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周贵一纸诉状将张平告上了法庭。这让张平感到无法接受,在庭审现场,张平情绪委屈地表示,“我都70多岁了,我帮忙还帮错了吗?”
近日,肥西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承办法官认为,张平与周贵在工作中认识,周贵推行电动三轮车上坡吃力,在未获取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张平帮助周贵,系好意施惠,即通常人们所说的助人为乐,张平的这种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当今社会所普遍推崇,值得学习和肯定。
在征得周贵同意的情况下,张平虽自身年迈仍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牵引周贵车辆,该牵引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存在安全隐患,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周贵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但依然同意接受。后张平因避让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被牵引的三轮电动车侧翻、周贵受伤,对于该侵权后果张平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鉴于被告张平系好意帮助他人,故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酌情减轻张平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酌定由被告张平赔偿周贵各项损失2万多元。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生活中,时常会发生搭乘便车、善意撑扶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受惠人,但有时也难免发生“好心办坏事”的尴尬情形,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近年来,因好意施惠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顺应时代发展及社会公众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做出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卫晓敏
通讯员 赵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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