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宣判

肥西报 2021-02-08 10:15 大字

2月4日,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这也是巢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禁渔制度后,肥西县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

当庭五名被告人,赵某等四人非法捕捞巢湖水产品,并将其出售给专门经营水产品销售的被告人刘某,这四人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0元以上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庭审现场,这五人均当庭承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罪认罚,并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 (记者 陈燕)

长江禁捕退捕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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