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合肥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典型案例选编

合肥晚报 2020-09-11 00:46 大字

为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普法效果,精心选编了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例”作为释法重点,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现从近年来执法案件中选编11个典型案例发布。

合肥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首次实践“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7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在对某商城巡查时发现仍有生活污水排入河道,经抽样检测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经查,从2018年12月20日以来,某商城一直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及排水不达标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生态环境赔偿程序。在认真调查勘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25万元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出具了《某商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评估结论认为,损害事实成立。2019年12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商城进行磋商,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某商城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修复费用226395元。此赔偿资金将用于辖区水环境治理。

【点评】

生态环境污染容易修复难。《环境保护法》明确了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该起案件是合肥市首例运用磋商程序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亮点在于:一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磋商达成一致共识。二是在启动磋商前及时展开充分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为顺利开展磋商并达成共识奠定了坚定基础。三是加大宣传教育,经过反复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使赔偿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主动积极整改环境问题,主动履行赔偿责任,起到了典型示范效应。

环保封条不是你想撕就能撕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8日上午,巢湖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发现某公司有2条年产5万吨预涂膜基膜生产线熔融、挤出和拉伸工序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有机废气直排外环境;废基膜生产车间进行废基膜造粒加工,熔融、挤出工序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5月10日,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生产设备依法进行查封。5月14日,经复查,发现该公司加工设备配电箱张贴的封条已经被撕掉,配电箱已打开,电闸已经送上,加工设备已通电,加工车间有多名操作工人,正在进行生产。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之规定:“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下达撕毁封条命令人员和具体撕毁封条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点评】

“封条”,顾名思义,就是封闭门户或器物的盖了章的纸条。环保部门对企业大门或者机器上贴了鲜红大印的封条,标明被贴条企业是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企业应当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保留好封条,积极配合做好整改,确保不再排放污染。环保封条不是你想撕就能撕,擅自损毁封条是要行政拘留的。

随意倾倒污水进雨水管网受拘留

【案情简介】

包河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察中发现,2019年9月11日10时,湖南某清洁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路面清洗车,在巢湖南路清扫道路时,擅自将须经沉淀处理的路面清洗污水用软管直接排入雨水管网。该局第一时间进行证据固定,并委托第三方对所排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所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严重超标。

经查,路面清洗车工作原理是先用自来水清洗路面,然后用吸盘回收污水,经分体箱沉淀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井,每台清扫车每天用水量约20吨,污水回收率约为33%。该单位一般通过上岗培训、会议要求方式对驾驶员进行排污管理,城管部门也会通过数字城管对清扫车进行监管,但因管理不力,导致发生向雨水管网排污事实,但该公司负责人坚持认为这是涉案车主的个人违法行为。包河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并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李某及废水倾倒者腾某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点评】

该案通过软管倾倒污水进雨水管网的环境违法行为,是非常典型的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作出处理决定时,鉴于其是首次违法,并考虑教育与处罚的原则,决定处以罚款,同时列入征信系统,并适用配套办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从处理效果来看,对该单位的惩戒和教育意义重大,该单位重新制定了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一线员工的管理,基本杜绝清扫车在包河片区随意倾倒污水的违法行为。

扬尘污染按日计罚达100万!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承建的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某标段配套的水稳拌合站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该水稳拌合站的砂石物料大棚未安装喷淋设施;部分砂石等原料存在露天堆放,未围挡、覆盖。8月8日,执法人员先后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拒不改正,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9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万元。期间,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复查中发现:水稳拌合站存在整改不完善、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合肥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按日计罚,计违法行为自2018年8月9日起至9月2日止,共计25天实施按日计罚,处以人民币100万元(4万元×25天)的罚款。

【点评】

多年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广受诟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连续按日计罚做出了专门规定。本案系典型的连续按日计罚案件,在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了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再次责令改正等程序后,企业仍不完全整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非法收集拆解废旧铅蓄电池要受刑罚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6日,肥西县环境保护局发现,某公司厂房旁有一搭建房屋,内部堆积有大量废旧蓄电池及废酸液体。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利用这一搭建的房屋,非法从事废旧蓄电池的收集、拆解处置电解液(废酸)等经营活动。经现场过磅称重废旧蓄电池32吨,废酸液3.7吨,赵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了3吨以上。肥西县环境保护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肥西县公安局和肥西县检察院。赵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案的危废联系有资质危废单位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这一案件启示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否则可能会因环境违法涉嫌环境犯罪,受到刑法的处罚。

环保公安联合出击破获偷排重金属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合肥经开区环境保护分局在日常工作中获得一条重要线索,某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利用每天凌晨1点至5点向市政污水管网内偷排含重金属电镀废水。

为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多次从外围暗查,在锁定排污对象后,于2019年11月29日联合公安部门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夜间突击,当日凌晨1时许,联合执法组顺利进入嫌疑企业厂区后兵分两路,一组直奔厂区总排污口检查并取样,另一组翻过围栏进入电镀废水处理站内搜集证据,同时对相关人员的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控制,防止走漏风声。

经过3个小时的细致检查及证据固定,查明该企业利用夜间通过厂区总排污口排放大量蓝色含重金属废水,同时电镀废水处理站内操作人员还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经检测,该企业偷排废水中的总铬、总镍、总铜浓度分别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限值标准的126 倍、59.6倍和44.4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该局对这家企业相关排污设施、设备依法查封,并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两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

【点评】

此案涉及到的偷排企业非常狡猾,经常是凌晨偷排,且无规律,侦查难度大,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环保联合公安及第三方检测单位,重拳出击,现场直接固定证据,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8日,蜀山区环境保护局对科学岛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某食品公司在董铺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该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蜀山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食品公司处罚30万元整,并要求立即拆除该建设项目。

【点评】

董铺水库是合肥市的“大水缸”,水质好坏关乎到全市人民的饮用水安全,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通过此次案件的办理,对其他企业的类似违法行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引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制

【案情简介】

长丰县某纤维制品公司是岗集镇工业园区一家新驻企业,因欠缺生态环境责任主体意识,该公司纤维容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制止了该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但《长丰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载明的项目总投资额却为800万元。同时,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情况及该公司提供的设备清单、票据等证据资料来看,案涉项目实际全部总投资额概算在110万元左右。由此,关于总投资额的核心证据出现相互矛盾,证据效力明显存疑。

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长丰县环境保护局立即联合当事人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案涉项目投资额进行了资产评估。通过评估认定与现场复核,长丰县环境保护局查明案涉项目实际全部总投资额为103.5401万元,并据此综合考虑环境污染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节,经集体研究讨论,最终依法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的罚款。

【点评】

该案系合肥市生态环境领域首例引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制处理的“未批先建”类型行政处罚案件。某纤维制品公司存在“纤维容具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环境部门应当对该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然而,在处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时,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究竟如何准确认定?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修改实施三年有余,但这仍然是困扰各地环境部门的疑难问题,在当前执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适用标准。

面对上述执法难点,长丰县环境保护局本着既要保障执法效率、也要维护法律权威的理念,严格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具体规定,采取引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制的方式,将准确认定“总投资额”作为实施该类行政处罚的基本点,严格规范调查取证,对案涉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作出了客观判断,进而给予行政相对人合法兼具合理的罚款处罚。

跨区域丢弃工业固体废物

责令立即清运后依法处罚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5日,长丰县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反映在吴山镇有随意倾倒固体废物现象。执法人员即赴现场,分别在吴山镇工业园区、梨园村发现两处丢弃点,堆放大量废弃的电脑包装袋、厂衣、料带、铝箔纸、屏幕保护膜等工业固体废物。

经查,上述固体废物实为浙江省长兴县某环保公司受合肥经开区某公司转委托,原本计划运输至江西省某电厂焚烧处理。但由于管理疏忽,该环保公司驾驶员在运输途中擅自将该批废物丢弃于长丰县吴山镇区域内。长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清运到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该环保公司罚款2万元。【点评】

该案系涉及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处理单位、运输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的跨区域行政案件。在案件调查中,长丰县与经开区等地环保部门积极沟通,联动调查,通过大量走访,印证关键证据,最终锁定了擅自丢弃固体废物的实际违法行为人,并在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前督促案涉公司即时清运处理到位,有效地保障了当地生态环境安全。

雨污混流要整治

绝不“一罚了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9日,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某高校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该高校前期存在部分生活污水混入雨水管网进行排放的现象。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学院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对雨污管网进行施工改造,雨水管网内排放的废水从学校东面雨水总排口排入外环境,雨水总排口仍有部分生活污水排入。经取样检测,该学院雨水总排口水样总磷排放浓度超过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中规定的标准1.0mg/L,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高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点评】

雨污分流系指将雨水和污水分开,各用一条管道输送,进行排放或后续处理的排污方式,雨污分流管网系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污水若流入雨水管网,会进入河道,影响河道水质;雨水若流入污水管网,大流量低浓度的混流水将增加污水处理厂负荷,严重干扰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绝不“一罚了事”,要求该校立即开展雨污分流整治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切实加快雨污分流改造进度,建成完善的雨污收集管网系统,做到雨污水零混接、零错接、零漏接,确保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严惩以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1日,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环境监察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的外溢污水由自挖排洪沟,通过西北角的墙洞,经西北边农田,最终流至兆河。

在发现上述现象后,执法人员遂现场对该厂进水口、出水口、西北角农田的污水组织取样。在询问该厂工作人员时得知,该厂自2016年开始就已私挖排水沟并排放污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标准要求,因该厂的外溢污水流至兆河,兆河属于III类水体。经监测,西北角农田里和西北边墙洞流出的污水,其COD、氨氮、总磷、总氮浓度全部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该污水处理厂因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处罚40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点评】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作为城镇配套的公共设施解决了大量生活污水排放污染的问题,随着环巢湖治理工作的推进,沿湖乡镇建成投运了多座污水处理厂,但是“先”污水处理厂建设,“后”配套污水管网建设的模式给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的监管带来了较大的管理难度,该案即是一个较为突出的例子。同时该案对于两高司法解释、环保领域与公安部门司法衔接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运用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企业认为违法事实非主观故意,先后做出了陈述申辩和行政复议,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环保领域与公安部门司法衔接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严惩这种以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的行为。

本版案例由李孝林、李红庆、黄佩、董德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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