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起诉助民企发展

新安晚报 2020-04-20 10:36 大字

本报讯3月27日,肥西县检察院公开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

2016年1月至11月,肥西县桃花镇某小微民企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为缓解企业压力,竟打起歪主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接受2家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8.6万元,税额6.5万元,税额当月抵扣。2018年12月,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补交了税款。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本人和其所在的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立案侦查。

肥西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在进行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企业经营发展、现实困难和违法活动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分析研究。查明该企业系小微民营企业,从事纺织配件及物料销售业务。因近几年受国际大环境对纺织企业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如意,生存较为困难,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在此环境下,该企业仍努力解决部分40、50下岗人员、残疾人员就业。

经认真细致审查后,肥西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05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主动补交税款,又系初犯,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考虑到服务、保障、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起诉。同时,承办检察官以案释法,对李某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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