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检察不起诉决定助力微企发展

安徽法制报 2020-04-02 11: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徐奥萍通讯员周云)“感谢大家,我一定珍惜机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做好全面复工复产,让企业好好发展,为社会做出新贡献。”月27日上午,3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接到该决定后,李某某连声道谢。承办检察官也以案说法,对其进行了深刻教育,并向其详细介绍了“四送一服”企业帮扶措施,帮助其卸下包袱,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

据悉,2016年1月至11月,肥西县桃花镇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为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竟打起歪主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接受2家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达38.6万元,税额为6.5万元,税额当月抵扣。2018年12月,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补交了税款。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本人和其所在的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立案侦查。

2020年2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为慎重、准确地作出处理,对企业经营发展、现实困难和违法活动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进行专题分析研究。查明该企业系小微民营企业,从事纺织配件及物料销售业务,因受大环境对纺织企业的影响,经营不如意,生存较为困难,特别是近两年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经营更是陷入困境。在此情况下,该企业仍努力解决部分四五十岁下岗人员、残疾人员就业问题,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该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主动补交税款,又系初犯,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从服务、保护、助力的角度出发,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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