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网购珠宝要退货法院:7日无理由退货 2019年合肥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公布

江淮晨报 2020-03-16 06:18 大字

案例1限量版手表装配错误消费者获退赔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8日,虞某在某APP上购买了一枚限量版手表(限量200枚),支付货款29075元,到货后发现手表背面的“LIMTIED EDTION”限定款编号为400。2018年11月21日,生厂商向虞某出具一封道歉信,该信称案涉手表在手工装配过程中出现错误,愿意为其更换一枚全新的手表。后虞某向法院起诉,以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APP端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损失。

案件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实物与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网页上宣传的并不一致,致使虞某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故判令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虞某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案例2网店售假药公益诉讼维护公众利益

案情简介:曲某某自2016年7月始,通过其在淘宝网开设的两家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进口药品。2017年7月10日,肥西居民周某从曲某某的网店购得进口降血压药罗丽萨一盒,因药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遂报案至肥西县公安局。

案件处理:经查,曲某某通过两家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进口药品金额达46498元。原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进口药品均按假药论处。曲某某因销售假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49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肥西法院判决,曲某某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告知尚不知情的受害者事实真相,消除安全隐患,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3踩到菜叶滑倒受伤超市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9年1月中旬,于某某在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超市内购物,在卖糖果的区域旁边踩到地上的菜叶滑倒受伤,导致于某某左膝髌骨骨折(粉碎性)等伤情,经鉴定于某某因该伤情导致十级伤残。于某某起诉要求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案件处理: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场所的经营管理人,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某某相关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案例4除草剂致桃树异常损失40余万元

案情简介:颜某等人为了给其承包的桃园除草,从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名为“水花生克星”的除草剂700包,使用后约10天左右,桃树出现异常,造成经济损失。颜某等人遂将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案件处理:经过对涉案桃树的经济损失进行委托评估,桃树经济损失为40余万元。法院以该损失为基础,综合双方对于本案后果的发生都存在一定过错,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补偿颜某等人20余万元。

案例5商家将车辆合格证质押法院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黄某从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但该汽车服务公司未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并少交付一把汽车钥匙,致使黄某无法为所购车辆办理牌照。黄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交付车辆合格证并赔偿相应损失。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未交付车辆合格证及钥匙,系因车辆合格证及钥匙已质押给某金融公司。某金融公司认为其与该汽车服务公司存在有效的质押合同,有权持有车辆合格证及车钥匙。

案件处理: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汽车服务公司的质押行为是否有效,并围绕焦点分别为各方当事人分析了案涉的法律问题,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某金融公司直接向黄某交付了车辆合格证及钥匙,黄某亦撤回了诉请。

案例6微信网购“和田玉”要退货法院:7日内无理由退货

案情简介:青岛市某珠宝店售卖玉器,胡某经人介绍与珠宝店的店主通过微信相识后,通过拍摄的玉器图片选购了4件玉器,店主称该4件玉器系新疆和田玉,胡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万余元。胡某收到快递后认为交付给自己的并非新疆和田玉,在收货3天时微信联系要求退货,但是珠宝店不同意退货也不提供退货地址,胡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还钱。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通过微信达成的购买行为亦属于网络购物合同,根据规定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珠宝店拒不退货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判决珠宝店返还购物款项,胡某予以退货。据了解,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除特定物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案例7办“健身卡”未消费部分退款获支持

案情简介:2018年8月,段某向安徽省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588元,办理了一张健身会员卡(个人三年卡),双方签订《会籍合约书》一份。合约书规定,“会员一旦签署有关文件并支付费用,会员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此后,段某一直未使用该卡消费。之后,段某迁至江苏省生活,无法再使用该健身卡。2019年5月,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安徽省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健身卡费用。该公司以合同有明确约定、举家搬迁并非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等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并退款。

案件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因到外省生活无法继续接受安徽省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其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但其解除合同系其自身原因,且即使未消费也给安徽省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故并适当考虑安徽省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损失,酌定该公司应向段某退费1000余元。

案例8衣服送干洗店被洗变形洗衣店赔偿顾客3500元

案情简介:2018年5月,李某将一件2016年购买的价格为12643元的风衣送往合肥市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洗涤。该公司向李某开具洗衣单一张,记载为“风衣,米黄色,配件腰带、手带”,洗法为“洗涤”,金额为35元,衣服瑕疵为“褪色、发白”。后李某前往该公司处取衣,发现风衣有大面积白花、衣领变形、衣扣脱线,衣服发皱无光泽,遂与该公司交涉解决,协商多次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要求原价赔偿风衣损失、退还洗衣费用。

案件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洗衣单中无该风衣送洗前有白花等瑕疵的记载,故可推定衣服的白花等瑕疵是在送洗至取衣期间发生。李某将价值较高的风衣交由合肥市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洗涤,却未告知该衣服的购买价格,也未采取保值精洗,酌情认定赔偿李某3500元,同时合肥市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李某洗衣费35元。

案例9食品包装上两个生产日期消费者获10倍赔偿

案情简介:汪某某从合肥某商业有限公司所属超市购买几瓶萝卜条,发现包装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附近还存在一个模糊的生产日期,且该日期在前,认为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返还购物款并按价款十倍赔偿。合肥某商业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商品外包装上两个生产日期是标签瑕疵,汪某某未受到实际损害而拒绝十倍赔偿。

案件处理:本案经合肥中院终审,生效判决从涂改生产日期是否属于标签瑕疵、惩罚性赔偿是否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和销售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是否明知等方面进行了论证,最终判令合肥某商业有限公司向汪某某返还货款并按照购买价款十倍赔偿。

案例10网购数码相机是“水货”法院判三倍价款赔偿

案情简介:周某某通过网络在黄某某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数码单反相机一部,收到产品后,周某某咨询相关公司并进行鉴定,发现相机镜头非中国大陆地区正规销售的行货。周某某又委托相机品牌商对涉案相机的电池、充电器进行鉴定,涉案产品被鉴定为假冒产品。周某某遂起诉要求黄某某按照购物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黄某某认为周某某不能证明其系本案的淘宝买家,且镜头非特定物,周某某可能从其他途径购买非本次交易的镜头冒充,周某某委托的公司亦不具有鉴定资质,不能证明镜头是水货,拒绝赔偿。

案件处理:本案经合肥中院终审,法院当庭验证消费者淘宝买家的身份,并核实涉案争议商品与双方交易订单中商品规格具有一致性,结合双方交易后有完整的沟通记录,消费者亦无多次恶意维权记录和拥有正当稳定职业等因素,最终支持周某某诉请,判令黄某某按购买总价的三倍价款向周某某进行赔偿。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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