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篮球撞晾晒杆身亡法院判学校赔31万多
附近居民到高校内打篮球,在捡球时,不幸撞上晾晒杆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认为学校存在过错,遂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057838.46元。日前,合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学校担责30%,赔偿317351.53元。
到高校打篮球,撞上晾晒杆身亡
姚某家住安徽某职业学院附近。2019年5月20日傍晚,姚某到该学院篮球场打球。晚8时04分,篮球滚入球场旁晾晒区。姚某跑步捡球时,不幸撞上晾晒区第一排金属横杆,倒地昏迷。
肥西县急救站急救车将姚某紧急送往安医二附院。姚某入院诊断为脑疝、硬膜下血肿。住院8天后,姚某被宣布临床死亡。
姚某家人认为,学校设置的晾晒杆紧邻篮球场,且颜色是银色的,夜晚无法看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加之晾晒杆高度与人的头部高度相当,只要发生碰撞极易产生伤害。因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姚某系因能注意而未注意,且在高速奔跑的情形下,自行撞到学校设置的晾晒杆,其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姚某的死亡系因本人疏忽大意,在剧烈运动三个小时后,体力、注意力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学校在校园空地处设置晾晒杆方便学生晾晒衣被的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危险性,对于意外的发生更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晾晒杆夜晚在篮球场大灯的照射下十分醒目,任何人都能清晰看到,姚某的个人行为是导致本次不幸事件发生的全部原因。
学校担责30%,赔偿31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篮球场边线与晾晒区直线距离2.3米,事发时中间无防护网。就一般人而言都能预见到,运动人员控球不慎,篮球就会进入晾晒区,而晾晒区横杆与地面距离仅为1.54米,低于一般人的身高,进入晾晒区的人员稍不注意就会碰到头部。对此,学校未采取诸如设置警示牌等方式予以提示、说明,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任何公民都是自身安全首要责任人,姚某在傍晚时分进入篮球场打球,而晾晒区是成片设置,其应当注意到该区域。事发视频显示,姚某是快速挺直腰杆跑向晾晒区,在接近晾晒区时丝毫没有减速、弯腰的动作,这说明其注意力在篮球上,在事发一刹那忽略了晾晒区横杆的存在,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基于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的原因,酌定学院承担30%责任,受害人自担70%责任,即判决职业学院赔偿原告317351.53元。
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发生事故的晾晒杆非隐蔽物,可完全、清晰地进入篮球场运动人员视线,姚某对晾晒杆的存在也是明确可知的。但其在捡球过程中,仍保持运动时的高速移动,丝毫未注意到晾晒杆存在,自行撞击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职业学院作为运动场所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有义务保障运动场所及其周边设施的安全性。晾晒杆本身虽不具有危险性,但晾晒区与篮球场相邻,控球不慎就会进入晾晒区,对于专注于运动的人员,进入该区域捡球很容易因避让不及而发生严重后果。晾晒区与篮球场邻近的位置决定了职业学院对两区域有更严格的管理义务,但其却未对晾晒区和篮球场进行物理隔离,故职业学院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一审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由安徽某职业学院承担30%的责任,受害人自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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