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间殴打幼童案”开庭 被告人涉寻衅滋事罪,此前曾两次获刑;未当庭宣判

新安晚报 2019-12-12 10:52 大字

本报讯12月10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电梯间殴打幼童案”,被告人梁某伟被控寻衅滋事罪。案件发生在今年9月11日,家住蜀山区某小区的11岁男童小凯(化名)乘坐电梯回家时,在电梯内,无缘无故遭到男子梁某伟暴打,长达20多秒(本报曾多次报道)。

昨天,梁某伟站上了被告人席。检方宣读起诉书称,2019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伟来到蜀山区某小区楼下,尾随男童小凯(出生于2008年)进入电梯。梁某伟在电梯内对小凯肆意拳打脚踢,随后逃离现场。小凯因突然遭到陌生男子随意殴打,头部受伤且出现精神恍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据了解,梁某伟,男,1989年出生,肥西县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庭审时,梁某伟称自己与被打男童及其父母均没有矛盾。还为自己找借口称,是因为自己曾被他人殴打,准备当天去寻找对方,后在电梯里碰到了小凯。“我本来没打算打这个小孩……”梁某伟在庭上说,但其坦承,自己对小男孩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伤害。

庭审现场,梁某伟对起诉书指控内容表示认可,也认罪,但对于检察机关对其做出的1年5个月至1年7个月量刑建议,梁某伟认为量刑过重。“他(小凯)也没受什么伤,早就好了,量刑建议明显过重了。”

蜀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伟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该案当庭未作判决。

黄雪婷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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