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饮人相互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魏明表示,近年来,因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有所增多,绝大多数是酒后行为不当所致,造成的悲剧后果也往往由饮酒者自身承担。但同饮人彼此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劝酒致人伤害、死亡案件,劝酒人承担侵权责任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有强行劝酒的行为;第二,主观为故意或存在过错;第三,饮酒者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酒精中毒丧命或因酒致人受伤、致残;第四,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劝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当然,适度劝酒、敬酒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出现强迫性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酒后驾车未劝阻的情况,劝酒者、敬酒者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过,魏明说,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一般都会承担适当责任,不是只有劝酒者才需承担责任。但不是只要出现人身损害的后果,同饮人就一定要担责,同饮人只有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一般属于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亦相对较小。张昭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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