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法院严惩滥用诉权行为

安徽法制报 2019-08-09 10: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欢见习记者徐奥萍)为了拖延审理期限,多次恶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最终对其“开”出高额罚单。8月6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针对一起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案件,对被告做出了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今年5月,肥西县法院受理了原告合肥某集团公司诉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答辩期间,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审查,确认肥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同时,承办法官收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系该公司另一起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该案中其以办公地点属肥西县法院管辖为由向瑶海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承办法官根据该线索梳理,发现其在不同的案件中多次提起管辖异议。

肥西县法院受理的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工程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该案中的工程所在地就是该公司办公所在地,与其在瑶海区法院提起管辖异议陈述的地点一致。据此,该公司又向肥西县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显属滥用诉权。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案件程序、实体及法律后果等因素,主动上门向该公司进行释明,但其以法务不在为由拒绝配合,且拒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承办法官遂依法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该公司接到裁定后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上诉状,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其上诉,裁定由肥西县法院继续审理。

肥西县法院认为,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多次恶意提起管辖异议,以期拖延审理期限的不当行为,已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故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以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法官提醒:

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当事人虽享有法律规定的正当诉讼权利,但绝不能滥用诉权、恶意浪费审判资源,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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