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驶车辆 溜坡致亡 车主担责

安徽商报 2019-08-09 04:06 大字

本报讯(汪清源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肥西市民吕某某在路边午休,突然被前方一辆农用车溜坡辗轧导致伤重不治身亡。事发后,吕某某家人将农用车车主及吕某某的雇主诉至法院。昨日记者获悉,肥西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2018年10月5日12:30,吕某某在肥西县紫蓬镇农兴村某处石子路边午休。不远处的斜坡上停放着程某所用的一辆农用车。据了解,程某与另两人合伙从事树苗经营生意,当天雇吕某某等人挖树。案发时,吕某某正在午休,程某与他人在车辆副驾驶一侧的十多米远处打牌。其间,在货车未锁情况下,同去挖树一工友坐到货车副驾驶位置玩手机。大约半小时左右,货车突然后溜。程某看见后匆忙跑向车辆,上车后紧急拉动手刹,但未能停止货车后溜,货车辗轧吕某某后直至溜到小水沟才停下,吕某某当场身亡。据悉,该车是当日程某驾驶来,自上午9时许便熄火停靠在该条石子路斜坡段。事发后,程某因案涉事故向吕某某近亲属支付15万元赔偿款。

说法

车主挂空挡停车 具有重大过错

肥西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某为程某等三人提供挖树劳务,在短暂的午休期间死亡,属于劳务期间因劳务死亡。程某将货车停靠在斜坡路段,虽拉上手刹,但斜坡停车应挂低挡位,利用制动防止溜坡,而陈某是按照习惯将挡位挂在空挡,未尽到安全停车义务。另一方面,其停车后未及时锁门,而是将车钥匙随意放在操控台上,导致工友有机会登车从而额外增加货车载重,加大车辆溜坡的可能性。程某斜坡停车疏忽大意未充分做好防止货车溜坡的安全措施,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重大过错。而程某当日驾车是为了合伙从事的挖树装树事务,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款属于合伙债务,合伙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吕某某经过半日体力劳动后在路边午休,不可能在午休状态下及时避让溜坡货车,因此法院认定吕某某自身不存在过错。据此,肥西法院作出判决,扣除程某已经支付的15万元赔偿款,程某等三合伙人还应当赔偿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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