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权异议权拖延诉讼 罚款

安徽商报 2019-08-07 02:07 大字

提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该法院不应审理此案,应由另一法院审理,这在诉讼活动中很常见,然而,乱提管辖权异议,以此故意拖延审理时间,便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8月6日记者获悉,肥西县法院近日就一起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对一企业做出了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今年5月,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合肥某集团公司诉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答辩期间,建设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至高新区法院审理。肥西县法院审查后,确认该工程(也是建设公司办公所在地)位于肥西,肥西法院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收到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移送案件,是该建设公司另一起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建设公司在此案中以其办公地点属肥西法院管辖为由向瑶海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瑶海区法院据此将案件移送至肥西法院审理。承办法官梳理发现,该建设公司在不同案件中多次提起管辖异议。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同时也是建设公司办公所在地,与其在瑶海区法院提起管辖异议陈述的地点一致。也就是说,该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向瑶海区法院提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办公地点在肥西,应由肥西法院审理。而在肥西法院该案件中,又提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办公地点属高新区法院。

很明显,建设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属滥用诉权。不过,承办法官上门向该公司进行释明时,该公司拒不配合。在法官依法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后,该公司又递交上诉状,经合肥中院审理驳回其上诉,裁定由肥西县法院继续审理。

■说法

虽享正当诉讼权利 不能严重违反诚信

最终,肥西法院认为,建设公司多次恶意提起管辖异议,以期拖延审理期限的不当行为,已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据此,依法对建设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限于2019年8月5日前交纳。肥西法院法官提醒,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虽享有法律规定的正当诉讼权利,但绝不能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恶意浪费审判资源,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否则必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王林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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