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审理 合肥一公司被罚款50万元
本报讯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案件,对涉事公司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2019年5月,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合肥某集团公司诉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在答辩期间,被告方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肥西县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本院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收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系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另一起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该公司在该案中以其办公地点属肥西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据此将案件移送至肥西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根据这个线索梳理,发现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在不同的案件中多次提起管辖异议。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确定管辖,法律明确规定工程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而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同时也是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办公所在地,与其在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陈述的地点一致。据此,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显属滥用诉权。
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案件程序及实体及法律后果等因素后主动上门向该公司进行释明,但该公司以法务不在为由拒绝配合,且拒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承办法官遂依法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
该公司接到裁定后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上诉状,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其上诉,裁定由肥西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多次恶意提起管辖异议,以期拖延审理期限的不当行为,已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肥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以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承办法官表示,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当事人虽享有法律规定的正当诉讼权利,但绝不能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恶意浪费审判资源,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王林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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