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赠与财产无效

安徽法制报 2019-07-03 09:4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吕玮如记者唐欢)妻子李某整理丈夫程某生前遗物,发现丈夫与姚某的婚外情,以及向其赠与百余万元财产。为了讨回这些财产,李某将姚某起诉至法院。6月28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定婚外情属实,涉案的赠与无效,判决姚某应向李某返还赠与款118万余元。

原告李某与程某是夫妻关系,上世纪80年代结婚,两人通过自己打拼也积攒下了部分家业,2012年程某因病去世。李某在整理遗产时发现,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程某陆续给一名叫姚某的女子转账汇款累计125万元,这笔大额的转账引起了李某的怀疑。在查询程某生前物品的过程中,李某发现姚某写给自己丈夫的书信以及丈夫生前所用电脑里两人暧昧的聊天记录,还有丈夫为其购买的汽车等事实。李某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庭审中,双方对于125万元的属性产生争议,原告认为是赠与款项,被告则认为是双方生意往来以及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程某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被告辩称与程某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且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赠与被告,即违背了公序良俗,又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应属无效,被告因赠与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赠与款118万余元。

法官释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并赠与财产,这类赠与合同应属无效,赠与财产应返还。《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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