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挑衅强耍横 无故伤人被判刑
本报讯与同村村民发生口角后,竟对同村村民大打出手,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日前,经肥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唐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肥西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018年6月29日,肥西县某镇政府在对辖区一个村民组开展田地清表工作时,大量村民到现场核算对账,并进行围观。其间,村民孙某某无目标对象地对清表情况进行指责。站在其身后的同村村民唐某某以孙某某的指责是针对他为由,对孙某某实施殴打。孙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唐某某又用脚朝她胸口踹了一下。此时,正在与相关人员进行核算对账的孙某某的儿子吴某某见唐某某在殴打自己的母亲,遂上前与唐某某理论。理论过程中,唐某某伙同其儿子和侄子又对吴某某实施殴打。旁边的村民见状,合力将四人拉开。此时,吴某某的脸、眼睛和嘴巴都在流血,孙某某则躺在地上手捂着肋骨直喊疼。
经鉴定,孙某某为轻伤,吴某某属轻微伤。
唐某某在政府组织开展的田地清表工作过程中,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唐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丁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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