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派镇2019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肥西报 2019-05-17 11:13 大字

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上派镇2019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上派镇2019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156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肥政秘〔2018〕17号)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或意见者,请书面向上派镇人民政府提出。

2019年5月14日

(联系人:戴军、颜松联系电话:68839817、13956056655)

为加快推进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建设步伐,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肥政秘〔2018〕17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政办〔2016〕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肥西县住建局

委托实施单位:上派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等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确定。

(二)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近年份地形图,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房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房屋合法性予以确认后,可以给予补偿。

(三)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合肥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不愿摇号和抽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评估机构库中随机选择。摇号或抽签过程及结果由肥西县公证处监督实施并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将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向被征收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及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有效建筑面积“征一补一"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按40元/m2、砖木结构按100元/m2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并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m2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优惠价700元/m2计算。被征收人每户房屋面积增购后建筑面积仍不足50m2的,可以按照优惠价700元/m2增补至50m2。

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选择临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5m2以下按照1500元/m2结算,5m2以上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减少的建筑面积(不含增购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2.非住宅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同面积营业用房安置。按双向评估(含土地差价)补差价的方式结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选择临近的面积房屋,差额的部分,均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差结算。

3.除上述住宅房屋及非住宅营业用房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进行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协商补偿。

征收企业厂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七、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1000元/次,按2次计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搬家费,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办公用房为5元/m2,营业、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房屋为8元/m2;其他未尽类型搬迁费按合肥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月15元/m2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在30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营业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偿为45元/m2;办公、旅馆等除营业性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为20元/m2。

逾期未能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00%增加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结束。

(三)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每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5‰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奖励

(一)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20日内(含20日)、第21-第25日(含25日)、第26-第30日(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分别奖励200元/m2、150元/m2、100元/m2;逾期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减免砖混结构房屋40元/m2、砖木结构房屋100元/m2的产权调换差价。

(三)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征迁房屋套内有效建筑面积没有超过房屋产权证套内建筑面积20m2的,在规定期间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另给予增购建筑面积15m2/户(增购价格按照优惠价700元/m2),逾期不予奖励。

九、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安置地点:四十埠片区安置在新四十埠家园三期安置点;新华片区安置在金星和园四期安置点,其它片区安置在相应安置点。

住宅安置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为60m2、70m2、80m2、90m2、105m2、120m2等6种套型,被征收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填写并确认《安置点、安置户型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小于最小安置套型面积一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十、其他事项

(一)鼓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搬迁。

(二)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办理相关证照手续。

(三)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征迁村居现场及镇政务公开栏进行一、二榜公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两级确认"(镇级证照确认小组逐户予以确认、县级证照确认小组予以复审),征收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征收。

(五)征迁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方案,严肃征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辱骂、恐吓征迁工作人员,阻挠、破坏征迁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方案由上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三、本方案实施前已启动的征收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十四、肥西经开区凉亭社区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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