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松香拔毛获刑又领“禁止令”

安徽法制报 2019-04-01 11:30 大字

本报讯 为了节省成本,小作坊主在给家禽拔毛时使用工业松香。3月27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对被告人王某甲等3名被告人做出判决,并对其作出食品加工行业“禁止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均从事家禽销售工作。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开始使用工业松香给家禽拔毛,然后销售至市场。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将工业松香用于家禽拨毛的方法传授给邵某某,并向其销售工业松香。2017年10月前后,被告人邵某某在肥西县三河镇某菜市场档口开始使用工业松香为自己销售的家禽拔毛至案发。2018年,被告人王某乙知道将工业松香用于家禽拔毛的方法,并得知王某甲处有工业松香,遂向其购买工业松香。2018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乙在肥西县三河镇某菜市场档口开始使用工业松香为自己销售的家禽拔毛至案发。

经过鉴定,三被告人使用的松香主体成分均为松香酸(俗称“工业松香”)。根据《国家禁用食品添加剂名单》规定,松香是国家明确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的原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王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 (苏立茜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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