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松香拔毛 还传授“绝技” 三人被判刑罚并禁止销售家禽

江淮晨报 2019-03-28 10:36 大字

晨报讯 3月27日,记者从肥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对被告人王某甲等三人做出判决。判决他们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禁止再从事生产销售家禽工作。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话题。有些小作坊主在给家禽拔毛时使用了工业松香,而国家严禁使用工业松香为牲畜、家禽脱毛。商贩们铤而走险违规违法操作只是为了贪图便宜,节约成本,获取最大利益。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用于食品加工环节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在我国相关规定中工业松香明令禁止使用。

据查实,被告人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均在菜市场从事家禽销售工作。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开始使用工业松香用于自己销售的家禽拔毛至案发。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将工业松香用于家禽拔毛的方法传授给邵某某,并向其销售工业松香。2017年10月前后,被告人邵某某在肥西县三河镇某菜市场档口经营,开始使用工业松香为自己销售的家禽拔毛至案发。2018年,被告人王某乙知道将工业松香用于家禽拔毛的方法,并得知王某甲处有工业松香,遂向其购买工业松香。2018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乙在肥西县三河镇某菜市场档口开始使用工业松香为自己销售的家禽拔毛至案发。

经过鉴定,三被告人使用的松香主体成分均为松香酸(俗称“工业松香”)。根据《国家禁用食品添加剂名单》规定,松香是国家明确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的原料。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等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

晨报记者 王刚 通讯员 苏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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