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受伤 并非都是工伤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2-19 11:30 大字

■ 本报记者陆杨

肥西县山南镇农民葛先生就职于合肥市一家物业公司。近日,在一次上班途中,葛先生骑车不慎摔倒并导致骨折。葛先生找到公司,希望公司能将此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方面拒绝了。

“不是说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近日,葛先生通过本报读者 QQ群 (群号:81703254)向记者咨询道。针对葛先生的遭遇,记者 2月 14日通过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咨询了合肥市人社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葛先生因为自身原因摔伤,的确不能认定为工伤。

据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是自己一方负主要责任。

律师谈敏代理过多起劳动纠纷案件,他告诉记者,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里提到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需要由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认责任。如果葛先生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没法认定工伤。

不过,谈敏提醒,由于葛先生是骑着共享单车上班的,如果事故是因为共享单车故障引起的,葛先生可以搜集证据向共享单车运营商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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