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未结扣工资,合法吗?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2-01 11:30 大字

■ 本报记者陆杨

小冯是肥西县桃花工业园一家工厂的销售业务员,负责销售厂里一款模具。前不久,因为个人原因,小冯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工厂方面以“销售货款未结清”为由扣押了小冯一个月的工资。

1月28日,小冯通过本报读者QQ群 (群号:81703254)向记者反映,他销售出去的模具尚有五六批次没有结清货款,“价值约3万多元,公司要求我把这批货款结清,可是我已经辞职了呀。 ”

小冯告诉记者,由于不愿答应公司的要求,公司便提出要扣押其一个月的工资以及应发的奖金,大约1万余元。 “辞职之前,我已经把这批模具的销售信息移交给了其他销售员,没想到厂里仍然追着我。 ”小冯无奈地说道。

当日下午,记者就小冯的遭遇联系了这家工厂的行政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厂里的确扣押了工资,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小冯在入职时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

据介绍,上述劳动合同中规定,销售人员离开公司时需结清其所经手的全部货款,如果业务货款无法收回的,该员工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小冯随后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条款的确存在,但他认为,这是非法条款,不应写入合同。

那么,公司要求离职员工结清货款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记者联系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韩宝指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员工承担未收回货款的赔偿责任约定显然违法,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劳动法立法本意。

韩宝表示,对销售业务人员因正常工作变动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实际是公司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业务人员仅应承担协助催缴义务,而不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韩宝介绍,小冯并未与公司发生实质性的业务关系,其与公司谈不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也无权扣押其合法应得的工资奖金。韩宝提醒,小冯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无果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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