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车出车祸死亡,同桌喝酒者被判赔钱

新安晚报 2018-12-01 12:25 大字

本报讯朋友聚餐,相约饭店一起喝酒,但肥西男子丁某某酒后骑车外出时出车祸身亡。丁某某的亲属事后将同桌喝酒者告上了法庭。日前,肥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桌喝酒者凌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609.42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6日晚,丁某某邀请被告凌某某以及任某某、胡某某、侯某某、颜某某等人在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一饭店聚餐。席间,丁某某等人饮用了白酒。当晚丁某某骑着二轮摩托车在肥西县创新大道与方兴大道交叉口附近,碰撞到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发生交通事故,丁某某头部等多处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丁某某被送至安医二附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1月10日出院,2017年11月16日因治疗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系处于醉酒状态。

丁某某去世后,其亲属将当天一同喝酒的朋友都告上了法庭。

肥西县法院认为,被告凌某某以及任某某、胡某某、侯某某、颜某某与丁某某在一起聚餐,聚餐后对于饮酒的丁某某应尽到提醒、护送等照顾义务,被告凌某某等5人没有联系告知丁某某亲属丁某某的饮酒情况,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丁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认识到醉酒驾车的违法性与可能带来的危险,其仍然实施以上行为,应对自身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凌某某等5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5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每人承担2%。本案中,丁某某亲属因与任某某等4人达成和解,故判决被告凌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8609.42元。聂新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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