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服务受伤有权获得赔偿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3-20 15:19 大字

本报记者陆杨

消费者在接受商家服务时,如果受了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省消保委公布了两起相关案例。

2017年5月,消费者吴某到肥西县消保委投诉,称在某健身会所锻炼时,向健身教练诉说腰背部不适,教练说是腰肌劳损便帮助其拉伸,当时吴某说很痛,要求停止,但教练让其忍耐坚持做完拉伸,结果锻炼结束后腰背部疼痛难忍,十多天后仍未见好转,经多次就医诊断为腰椎间盘膨出,应卧床休息。为此,吴某请假2个月休息治疗。吴某多次去健身会所交涉,但健身会所总是推诿责任。

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约见健身会所负责人,但健身会所负责人担心一旦赔付钱款后,对方以伤病为由继续纠缠,不愿承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为免除经营者的后顾之忧,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具备法律效力。同时,还积极与法院联系,征询法院意见,并取得法院支持。经过多次约谈调解,健身会所终于赔付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000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省消保委表示,这是一起因教练指导方法不当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的消费纠纷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健身会所应当承担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另外一起因接受服务受伤的案例发生在宿州。 2017年8月5日,宿州市消费者安某带女儿去某广场的儿童游乐场玩,孩子在玩耍的时候面部被水床上裸露的破损物戳伤。

事后,双方就孩子的医疗费协商无果,消费者向埇桥区消保委投诉。区消保委接投诉后,确认消费者投诉属实,商家提供的服务有瑕疵。最终,经调解,商家赔付消费者各项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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