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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一农业企业呼吁花卉生产用电应变更为农业用电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8-29 14:48 大字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花卉难道不是农作物?为什么不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一样享受农业生产用电的待遇? ”这两个疑问来自肥西县一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负责人。

8月24日,他向记者反映,他的公司共有9项发明专利,6个花卉新品种认证,占地62亩,拥有现代高档智能化温室15000余平方米。 2016年5月,公司向肥西县有关部门上报后,经测算安装了一台容量为630千伏安的变压器,报(电价较低)。

由于省物价局 (2014)132号文件规定,花卉生产不属于农业用电,肥西供电部门无法让他的公司享受农业用电价格,从去年5月至今一直按照大工业用电 (电价较高)价格交费,给该公司带来巨大经济负担的同时,也严重制约了花卉企业的发展。

记者查阅了该负责人所说的省物价局(2014)132号文件,该文件名为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种植养殖用电价格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蔬菜、食用菌、水果、坚果等农作物种植以及各种畜禽、鱼类等水产品养殖用电,符合一定条件的,经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该负责人说,外省很多地方将花卉生产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在我们省,就是因为文件中没提到花卉生产,所以他的公司无法享受到较低价格的农业生产用电。他不理解的是,“为什么花卉生产不能享受呢?花卉生产也是农作物种植,也是农业生产啊! ”

为此,记者联系到省物价局相关领导,他告诉记者,花卉生产不属于享受农业生产用电的农作物种植行业,因为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行业都是属于保基本生活的产业,比如粮食、油料作物等,而花卉属于消费水平较高的行业,不是保基本生活的。

对该文件的理解,该企业负责人并无异议,但他认为,花卉生产也属于农作物种植范围,和其他农作物种植一样,也受到农业生产中诸如成本、气候、土壤等因素的影响,发展面临很多难题。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买盆花装饰一下家里的房子其实和买菜做饭一样,都是一种基本的生活需求,并不是什么高消费的事情。所以,花卉生产理应和其他农作物种植享受同样的用电待遇。他期望,有关部门能修改相关规定,早日实现花卉生产和其他农作物生产用电平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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