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置障只为猎奇 触刑律被处徒刑
合肥铁路法院刑庭庭长 杨宝智
案情简介
今年30多岁的蒋某某家住肥西县上派镇某小区,蒋某某有一嗜好,晚餐喜欢喝几口白酒,酒后在小区周围闲逛一番。一天酒后闲逛的蒋某某突生怪念,想试试在铁路上行驶的火车威力到底有多大,便来到离家不远的铁路边,在钢轨上放些小石头、小树桩之类的物品,但行驶而来的火车将这些小障碍一扫而过,“好奇”的蒋某某决定要一探究竟。2016年12月17日20时许,蒋某某再次来到铁路合九线肥西站至竹溪站间的铁路上,将分别重约30千克和15千克的两个石块放置在钢轨上,21时许,K321次旅客列车通过该段线路时,虽然这次放置的石块已经加大,但索引机车还是与石块撞击后呼啸而过。随后,心有不甘的蒋某某再次将一根规格为250cm×15cm×21cm的铁路枕木放置在钢轨上,21时44分,K612次旅客列车通过该段线路时,索引机车与枕木撞击,造成机车损坏,铁路中断行车26分钟。经上海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鉴定,其行为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的危险。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释法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许有人要问蒋某某的行为并没导致火车发生倾覆、毁坏,为何还要被追刑责?其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行为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倾覆、毁坏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当然两种后果配置的刑罚轻重亦不同。具体认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本案开庭时,上海铁路局合肥机务段安全科工程师出庭,从专业的角度对本案的鉴定意见进行了解读,工程师认为,火车是否会倾覆与放置在铁轨上的石块的大小没有绝对关系,列车在固定轨道高速运行,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本身就可能导致列车脱轨。另外,列车在高速行驶时,遇到这种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牵引的车辆速度陡降,也可能会造成车辆间发生撞击倾覆,蒋某某的行为已经足以造成火车可能发生倾覆的现实危险。
被告人蒋某某故意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障碍物,危害铁路行车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依法处罚;辩护人关于蒋某某系初犯,文化水平低,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认识不足,作案动机并不十分恶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做到了罚当其罪。
法官提醒
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铁路遭到破坏,轻则影响列车正常运行,重则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蒋某某的幼稚行为,体现出其法律意识淡漠,没有爱护铁路,敬畏法律的意识,因为自己的无知,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铁路运输安全需要广大民众的共同维护,莫把铁路安全当儿戏! 杨宝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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