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打零工受伤陷维权困境法院判决其与雇主之间为工伤保险关系,可以索赔
□夏露全媒体记者陈强
由于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文化程度也不高,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往往只能在工地上打零工,用辛苦的劳动换取微薄的工资。然而,由于打零工时既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安全保障,一旦受伤住院,不但花费很大,也给维权带来一定难度。这不,近日,市民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农民工打零工意外受伤索赔遭拒
王某与李某是同乡。2019年2月,李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当领班,于是叫王某到工地上干瓦工。2020年5月,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1年3月,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
随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经过仲裁,裁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双方构成工伤保险关系。公司不服,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工伤保险关系
庭审中,某建筑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是劳动关系,且该公司认为王某受伤不是在上班途中,所以不是工伤,故双方不是工伤保险关系。王某则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双方是工伤保险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王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故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王某是在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王某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王某与公司之间是工伤保险关系。
有工伤保险关系就可向公司索赔
法官认为,该案虽然没有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有工伤保险关系。认定了双方之间具有工伤保险关系,就意味着王某可以向公司索赔。
工伤保险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关系。
这种物质帮助,遵循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即责任无论是在劳动者还是在公司,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而认定工伤,是获得物质帮助的前提。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情形视同工伤,第十六条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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