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多拿工资放弃社保企业贪便宜得不偿失,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肥东晨刊 2021-10-15 09:03 大字

○网络资料图

□夏露全媒体记者陈强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然而有些刚进职场的年轻人,为了多拿点工资,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用人单位本想着少交点钱,节省一笔开支,不料因与员工出现矛盾,而对簿公堂,并因此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员工为多拿钱放弃社保,离职后申请仲裁

2018年,肥东市民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组装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了多拿点工资,李某还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2021年3月9日,该公司以李某在生产车间作业时违反加工岗位责任制,导致待加工产品出现毁损为理由,给予李某停职处理。李某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该公司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每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1000元,直接支付给李某;又口头约定:将未休年休假工资,折抵工资的“其他”部分,按月发放给李某。其与李某已达成了书面放弃社保缴纳协议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折抵协议,且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和社保补贴,故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遂向肥东法院起诉。

企业贪图小便宜,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不缴纳社保是李某自愿放弃的,且是李某的原因,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应当支付上述钱款。李某抗辩,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是空白合同,放弃缴纳社保的条款是公司自己加上的,李某本人的工资表上,也看不出社保补贴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具体金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由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发放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企业有义务主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在我国,社会保险缴纳属于强制性,每一家企业都有义务主动给员工缴纳社保。如果不交,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有员工为了避免缴纳社保个人部分的资金,而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是不可以同意的。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它们的作用是很多的。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在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期间,员工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由公司来支付。另外,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除加收滞纳金外,逾期仍不缴纳的,还要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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