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疾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肥东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近日,肥东县残联印发了《肥东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
辅助性就业机构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暂行规定》明确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标准、乡镇(园区)残联职责以及机构规范运营等三方面30条举措。根据《暂行规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照、适合的项目和适宜的场地。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机构基本档案、残疾职工档案和安全消防措施等。据了解,近年来,肥东县共建设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15家,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366人。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日常监管,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运营管理要求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资质。灿宣肥东县残联
政策链接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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