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椒运抵杭州后不翼而飞APP托运遗失责任由谁承担?

江淮晨报 2021-01-20 06:14 大字

本报讯 通过运输APP,合肥一农户将杭椒通过货运发往杭州。不料,货物到达杭州后却不翼而飞。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运输APP应运而生。可是,一旦运输的货物灭失产生纠纷时,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关某某是某运输服务网络平台入驻的货主。2019年5月19日,有农户找到关某某表示有货物(杭椒)需要出售。关某某帮其找到买家后,通过某运输服务网络平台下单。平台司机鹿某某接单,双方达成一致并生成运单,关某某在线交付定金100元。

当日,关某某丈夫根据约定,将货物装至鹿某某驾驶的货车上。次日,货物到达杭州后却没有在指定地点卸货。最终,货物下落不明。

关某某遂通过某运输平台进行投诉,甚至前往杭州寻找货物,但都没有结果。因货物下落不明,杭州买方无法收到货物,农户也无法拿到相应货款。

其后,双方协商未果,关某某遂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肥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鹿某某辩称,其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事实是由涉案人李某星接单,后驾驶鹿某某的货车前去托运,因此,责任应该由实际承运人李某星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某与被告鹿某某虽未在某平台签订在线协议,但根据双方实际交易过程,鹿某某作为承运人在线接收了订单,关某某作为托运人依据订单约定将货物装至鹿某某货车上,双方之间发生了实际的往来业务。鹿某某作为运输合同相对方,因其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鹿某某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合肥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实践中,存在经承运人同意其运输平台账户由第三人使用的情况,承运人应当明确知晓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如若出现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亦由合同签订的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田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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