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防汛救灾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做好当前防汛救灾各项工作,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规定,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防汛救灾违法犯罪行为:
1.拒不执行防汛救灾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他人财物,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救灾物资、运输工具及各类救灾设备的;
3.趁灾盗窃和破坏电力、通信等设施影响防汛抗洪救灾的;
4.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5.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防汛救灾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运送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6.妨碍军队、人民警察、抢险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防汛救灾工作及其他阻碍防汛救灾工作的;
7.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方式编造、散布有关汛情、险情、疫情以及防汛救灾工作等谣言的;
8.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防汛救灾工作的;
9.在防汛期间、灾后重建工作中非法阻工、恶意扰工、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的;
10.趁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11.在禁捕区、泄洪区实施非法捕捞的;
12.其他扰乱防汛救灾秩序的。
防汛救灾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及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洪水无情人有情,防汛救灾为人民。在防汛救灾期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生命至上,坚决服从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防汛救灾期间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中共肥东县委政法委员会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肥东县公安局
肥东县司法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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